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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冰柜故障冻肉全臭,商家该咋赔?

2024-03-25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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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几天家里的冰柜却坏了,数千元冻肉全部腐烂变质,邻居们在业主群中纷纷议论猜测,事主无奈现身澄清……孙先生此前遭遇的一件既“社死”又“肉疼”的事,近日终于有了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二审后,判决冰柜商家赔偿孙先生经济损失4000元。

 

案情简介


 

某日早晨,孙先生一家所在的业主群炸开了锅,邻居们纷纷表示楼道里出现了让人难以忍受的类似“臭鸡蛋”“鲱鱼炒饭”的气味,有人猜测垃圾袋漏了,还有人向楼道喷洒消毒液除味。


 

原来,孙先生一家外出几天,这期间因家里的冰柜压缩机不制冷导致数千元冷冻肉化冻腐烂。孙先生一家返回家中后,连忙对腐肉进行处理并在业主群中进行解释和道歉,其间匆忙拍摄了几张“现场”照片。


 

随后,孙先生联系到购买冰柜的网店客服,申请冰柜维修。在售后检修过后,孙先生希望商家能对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未得到回复。一个月后,压缩机再次损坏,又导致冰箱中储存的食物变质。孙先生又联系了商家对产品进行了第二次维修,但是对于两次压缩机损坏造成的冷冻品损失,商家一直未提出相应的赔偿措施。


 

为维护自身权益,孙先生将商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审理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冰箱仍在保质期内,因涉案冰箱故障导致储存的肉变质,受到财产损失,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孙先生提供的收据显示,其花费8430元买肉两个多月后,冰柜才出现制冷故障,且通过其提供的几张照片亦无法确定直接损失的金额,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损失金额酌定为700元。对于冰箱二次损坏导致的食品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交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诉求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商家赔偿孙先生经济损失700元。


 

孙先生不服,认为8000多元的肉短期内不可能只吃剩700元,且当地有储存肉的习惯,根据冰柜大小、一卷肉的体积便可估算肉的价值,因此其向北京四中院提出了上诉。


 

北京四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的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虽不能直接得出因冰柜压缩机故障所致肉变质的准确数额,但是各间接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北京四中院在综合冰柜的容量、存放方式的差别、个体感知差别等,酌情认定孙先生的损失为4000元。综上,四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商家赔偿孙先生经济损失4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产品侵权纠纷,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当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就其具有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对于损害后果、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则应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即由受害人进行举证证明。


 

本案中,孙先生及其家属不属于有维权经验或有相关从业经历、背景等情形的人员,其虽未留存事发时的完整视频以证明肉的价值,但其在事发后第一时间与网店售后的沟通内容以及针对微信群中邻居们的质疑所作的回应,如“里面几千块钱的肉全臭掉了”“满满一冰柜肉全坏了”,可以认定为孙先生夫妻二人从个人感知和认知角度,对当时冰柜故障所致的损害后果发表的直接而又真实的感受。各项证据相互印证,也可以认定所反映的当时冰柜中储存了大量肉类的情况基本属实。


 

因此,法院综合冰柜的容量、存放方式差别、个体感知差别、当事人短期内在售后平台的自认内容、上传照片所反映的内容及肉品存放时间等因素做出了如上判决。但是对于第二次冰柜故障导致的损失,由于孙先生未提交有证明力的证据,其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法官提示,在购买产品后,应首先保存好相关的消费凭证等证据资料,以证明损失金额。其次,在损害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对造成的全部损害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留存,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对于能够评估鉴定的财产,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财产损失的具体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编辑:王晶

审核: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