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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状告电视台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法院:正当采访是记者的权利

2024-03-19 来源:法治日报

新闻媒体既是现实社会的记录者、见证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参与者。媒体曝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风气的不良现象,能够起到针砭时弊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使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但随着互联网新闻的发展,近年来,网络媒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究竟如何判断新闻媒体报道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新闻当事人张某诉新闻记者赖某及重庆电视台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一案。


 

2023年11月11日,重庆电视台某民生新闻栏目接到群众反映,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内,一业主装修房屋产生了大量建筑砖头和垃圾堆放在公共过道,挡住了消防栓,给整栋楼居民的消防安全带来了隐患。该栏目记者赖某接到任务后赶到现场进行了拍摄采访。采访中,赖某拍摄了楼道现状及周围群众对该事件的看法,群众指认楼道中的垃圾是张某家装修所产生的。记者赖某随即对张某进行了拍摄采访。


 

拍摄张某过程中,周某(张某之子)出现在镜头前,发布言论否认建筑垃圾是其堆放的。而后,社区书记与周某讨论由社区组织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由周某家承担,周某表示:“这个方案你要给我妈老汉(爸爸)沟通,我做不了主。”最终,建筑垃圾先由社区出面进行了清理。


 

次日,该新闻栏目的某短视频账号报道了该事件。


 

周某看到视频后,认为记者在拍摄视频时未出示记者证、未征得其本人同意,在播放时也未对其本人肖像和声音作特殊处理,视频播出后同事知晓了该事件,给其造成了负面影响。遂将记者赖某及重庆电视台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居民代表姜某、邻居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均表示栏目组发布的视频同采访现场情况一致,没有失实报道。另查明,周某母亲张某已于2023年11月14日在小区居民微信群中发布信息向邻居们道歉,表示楼道砖头和垃圾影响了邻居们的出行,给大家带来不便,请邻居们原谅。


 

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群众因不满楼道长期堆放建筑垃圾寻求新闻媒体报道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方式。记者赖某进行的采访拍摄,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本次新闻报道的目的是客观真实在观众面前展现事件的全貌和过程。纵观视频报道内容,主要是对拍摄的群众言论进行客观展示,其中穿插的导语和正文也只是针对群众反映事件原因和情况进行归纳总结以及推进节目进展的逻辑性话语,并未发表对本次事件以及对人物主观上的见解或者立场,周某在采访时进入拍摄画面并发表言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新闻并未对周某个人的言行发表任何评论或者使用侮辱、诽谤等损害人格尊严的言辞。故被告为了公共利益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妥当的前提下制作栏目并发布,其不可避免地使用原告的肖像、言论等,被告并未对视频内容进行丑化、恶搞等加工,也并未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使用侮辱贬损性言辞。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记者赖某及重庆电视台不构成侵权,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规定了免责条款,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若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就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鼓励和保护为维护公共利益所进行的报道和舆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新闻报道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正当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行为,具有社会正当性。在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揭露社会不良现象时,不可避免地会对相应的民事主体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是,没有对具体事件的揭露,没有对社会隐疾的刺痛,没有翔实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就无法充分发挥。


 

民法典对新闻报道的一系列规定给新闻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厘清了“舆论监督”与“名誉权”冲突的边界,也对新闻媒体为公共利益进行“曝光”的行为给予肯定。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新闻报道应遵循报道真实客观,对事实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该案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确认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权利的正当性,对于新闻媒体采访实践具有指导性意义,对行使监督权、反映民意、推动社会进步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编辑:王晶

审核: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