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销售防疫物资存在4类刑事犯罪风险!12月20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针对近期广大市民的相关咨询,检察官进行普法提醒,大家务必高度警惕。
近日,各地口罩、药品等防疫物资需求变大,一些物资出现短期“一物难求”的现象。困难面前,人们通过社交平台交流防护心得、分享防疫物资来源渠道,邻里之间“匀”出一些短缺物资以共度难关,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帮互爱的优良传统。但与此同时,“少量现货”“货源直供”“正品保障”“只批发不零售”等词语“霸屏”人们的社交平台,其中暗藏的刑事犯罪风险不容忽视。
无证销售防疫物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无论中药还是西药,从事药品零售活动都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在社交平台无证售卖药品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涉嫌违法;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可能触犯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防疫物资做虚假宣传或传播虚假信息,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如果有人利用一些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大肆在社交平台对相关防疫物资作虚假宣传,或者进行“放血、远程施法、空气吊卡、烟熏可防疫情”等误导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编辑:王 晶
审核: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