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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出首付款 告前儿媳要回来

2022-09-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审结了赵女士起诉前儿媳要求归还购房出资款的纠纷。


  2018年7月,小强和小芳夫妇想在淮北市主城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同年7月15日,小强的母亲赵女士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小芳15万元用于缴纳购房首付款。办理完购房手续后,2018年9月小强和小芳因故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2020年双方购买的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时,小芳未将小强登记为房屋共同权利人。2022年3月,赵女士要求小芳归还购房出资款,多次索要无果,便将小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芳返还借款15万元。小芳辩称,赵女士转账15万元的行为不是借款而是赠与。法院认为,基于我国婚姻家庭观念,父母与子女或婆媳之间的债权债务多限于口头约定的特点,结合购房后的产权登记情况及转账交付事实,涉案15万元应当认为系赵女士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小芳应承担偿还义务。


编辑:王傲冰   


审核: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