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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定及举证责任

2023-11-06 来源:合同法那些事儿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居多,且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最多且比较复杂。在此类纠纷中,双方一般对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往往没有争议,但对是否“严重”的认定往往是各执一词,严重与否难以认定和把握。在此,笔者就接触和了解到的劳动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对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与否的认定严格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结合自己代理该类型案件谈谈自己的想法。

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定
在不少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就劳动者的哪些行为属于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者两个月累计旷工七天以上即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当劳动者的行为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时,用人单位便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笔者认为,就一般情形来说,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或者一段时间内累计旷工达到一定天数是可以认为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的。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例外。至少有这样两种例外:一是劳动者方面的原因。例如,劳动者在放假回家探望父母过程中,临走之时,母亲突然感到不舒服,作为子女的决定将母亲送完医院,但是向单位请假却没有准假,这样该劳动者累计达到旷工三天,符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种情况因为事出有因且符合情理,因为我们不能要求作子女的为了不耽误上班对母亲的痛痒不管不问。二是因为单位的原因。例如,某用人单位近期没有订单,大部分职工上班也是闲着等订单。某劳动者考虑到该情形,认为反正了误不了什么事情,就没有回单位上班,虽然按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属于旷工是没有问题的,但由于没有给单位造成客观上的损害,也不能认为是“严重”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关于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定的举证责任问题
就一般情况来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为由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举证责任当然有用人单位承担。我们以劳动者旷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例,用人单位首先要举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存在、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如此方完成举证责任。由于在该类纠纷中,因为是劳动者认为自己不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劳动者一定是有且要提出自己理由的。劳动者或者认为规章制度本身是不合理的,用人单位不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或者说明一定理由。譬如,自己违反规章制度事出有因,自己符合请假条件且提出了请假但没有被准假,或者在客观上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害和损失,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告知劳动者,等等。
因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规定,因而用人单位按规定行使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举证要达到使得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相信和认为劳动者确实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应当予以支持的,用人单位方认为其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完成该举证责任,即便是劳动者只是不同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证据,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仍然不能支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出的证据能够使得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相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一方没有举证证明不该单方解除或者举证不能动摇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认定,则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之,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规定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用人单位一定要承担和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也不能忽视自己的举证责任以及抗辩的权利,如果由于举证或者抗辩不利,也将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编辑:王晶

审核: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