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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登记时,才知自己和一男子“已婚”24年

2023-09-21 来源:山西晚报



  “现在心里踏实了,24年的虚假婚姻状况,终于解决了。”近日,郭女士拿到了民政局作出的《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9月2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为感谢检察机关助力解决自己“被结婚”的婚姻状况,郭女士特意为检察院送来一面锦旗以示感谢。
  自己“已婚”24年竟毫不知情
  郭女士的经历多少有点儿“坎坷”。她与亡夫文某于2000年10月,在侯马市浍滨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2015年丈夫因病去世。前不久,当郭女士准备再婚时,意外发生了。
  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郭女士,她已于1999年与一位叫袁某的男士在浍南街道办事处办理过婚姻登记,婚姻状态为“已婚”,无法办理再婚手续。经过仔细回忆,郭女士想起她与这个袁某确实有过一段相识经历,当年二人曾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短暂相处后觉得彼此不合适,分开后再无联系。为何与袁某会有婚姻登记,郭女士一点儿也不知情。因该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民政局无权主动予以撤销,且婚姻登记发生在24年前,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诉讼之路也走不通。
  “想重新组建家庭,又撤销不了这个莫名其妙的已婚状态,真的想了很多办法。”近期,郭女士在了解到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后,向侯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书寻求帮助。
  检察官告诉记者,婚姻登记事关婚姻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巩固。接到申请后,该院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为查明案涉婚姻是否应当被撤销,检察官通过询问郭女士和袁某、分别走访二人的邻居及工作单位全面了解他们的实际婚姻情况。
  根据袁某表述,他与郭女士的婚姻登记是他当时为申请厂里分房,瞒着郭女士托人找关系办的,并未与郭女士沟通过此事。
  此外,检察官还从侯马市档案馆调取了二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赴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对郭女士的签名进行鉴定,结果证明该婚姻登记档案中的签名确实不是郭女士本人所写。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郭女士与袁某《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的郭女士签名不是本人书写,且二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婚姻登记系虚假婚姻登记,民政局应当予以撤销。据此,检察机关立即对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向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撤销郭女士与袁某此前的婚姻登记。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予以采纳,依法作出撤销郭女士与袁某婚姻登记的决定。至此,一段持续24年的错误婚姻登记彻底解除,郭女士也实现了再婚的幸福。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助社会和谐
  “目前,行政机关和老百姓之间发生纠纷,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充分沟通,以及一些实质性程序未有效落实。”检察官介绍,行政案件日益增多,大量行政案件纠纷未得到实质性解决,案件信访率较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其以释法说理等方式为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交流的渠道和桥梁。此举有助于消除双方当事人的顾虑,引导双方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理性解决方案,促进共识形成,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创造更大可能性。
  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写入总则部分,对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重要目标予以明确,增加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内容。
  根据《规则》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这表明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具有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职责,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程序启动的主导者。
  在具体办案中,检察机关应依据不同情形把握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程序的启动时机以及启动方式:一是当争议当事人因不服生效行政裁判而申请检察监督时,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审查与核实认为确有化解可能的,应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助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二是当检察机关通过调阅案件卷宗的方式,发现生效行政裁判抑或行政裁判的执行在实体或程序层面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检察机关应及时开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相关程序,实现精准监督。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要发挥沟通协调推动者的角色,着力推动争议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交流互通、联动协调。


编   辑:王傲冰

审   核: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