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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家中“武斗”丈夫一怒将凳子从5楼扔下

2023-09-19 来源:山西晚报

  花甲之年的老两口在家中发生冲突,因情绪一时失控,妻子挥起凳子砸向丈夫,丈夫夺下凳子怒火攻心,竟将凳子从5楼扔下……9月18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因为从天而降的凳子砸中便道处停放的汽车,且进出小区过往的居民较多,社会危险性较高,这位丈夫的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涉嫌高空抛物罪。
  9月12日,古交市检察院就这起高空抛物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板凳从5楼飞出砸坏楼下汽车65岁老者投案
  听证会由案件承办人、古交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晖主持,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参会,同时邀请古交市政协委员、古交市妇联代表列席,共同参与“办案+治理”。
  记者了解到,此案系古交市第一起高空抛物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则是一名65岁的老人。
  2022年11月26日13时,张某某与妻子田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田某某电话报警后,双方矛盾升级,田某某顺手拿起板凳砸向张某某,对于这突如其来的一砸,张某某顺势躲过并夺下了板凳,然后从5楼楼道的窗户扔出。
  “当时真的是气晕了,大脑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所以就干了一件蠢事。”张某某事后说。从天而降的板凳,砸中楼下停放在便道处的一辆汽车,致使该车辆前机盖、左后门受损。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因为案发时进出过往的居民较多,人流量较大,社会危险性较高,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涉嫌高空抛物罪。为此,案子很快便到了检察机关的环节。
  老人行动不便古交市检察院“上门听证”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被砸车辆损毁轻微,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已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时嫌疑人已满65周岁,系老年人犯罪,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马晖检察长了解到田某某系残疾人士,张某某的退休工资和田某某的残疾人补助是其家庭仅有的经济来源,为巩固诉源治理效果,该院联合古交市残联对张某某一家进行了多次沟通并给予其经济帮助,为张某某一家提供多元帮扶,通过稳固“小家庭”促进社会“大稳定”。
  为了更好地通过以案释法传播法治理念,检察院拟召开公开听证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目前因病住院,虽经2个月的治疗病情已基本稳定,但仍行动不便。经与医院沟通,在做好医务保障的前提下,古交市检察院决定开展“上门听证”。
  听证会上,马晖检察长全面阐述了案件事实、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以及拟作不起诉的理由,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在听取各方陈述及充分讨论后,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妇联同志也对张某某及其家属进行了心理疏导和沟通教育,帮助两位老人解开心结。
  听证会后,嫌疑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表示感谢,并表态会在今后生活中和睦相处,积极主动做好高空抛物相关的普法宣传,以“自己事”教育“身边人”。
  检察官提醒:千万不能往楼下乱扔东西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看似“简单的一抛”,极易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自己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居民小区作为高空抛物多发地点,也是整治高空抛物的痛点。例如,近日太原市安委办就曾专门下发通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决定将全市7月份开展的高空坠物和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延长至9月底。
  “特别是家住二楼以上的市民要注意了,千万不能往楼下乱扔东西。‘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以来,已有多人被判刑!”检察官介绍,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生效,新增了25个罪名,其中高空抛物罪和我们息息相关。
  但很少有人知道,高空抛物罪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为入罪前提条件,判断高空抛物的情节是否严重是认定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关键。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要从抛掷物品的种类、高度;抛掷的时间、地点,抛掷的次数等来综合判断,全面考量社会危害程度。
  在民法典中,针对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做出了说明。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编   辑:王傲冰

审   核: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