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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2023-06-27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太原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近日,太原市政府审议印发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于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农业等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平地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截至今年2月底,太原市编码登记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达22000余台,其中国一、国二排放阶段的机械,普遍存在污染控制技术落后、单台污染物排放量大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太原市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调整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并加严标准势在必行。
  《通告》明确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器械的区域包括:太原市区全部区域,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建成区以及上述区域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
  此次《通告》重点出台了3条措施:一是夯实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责任主体监管体系;二是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各部门和属地政府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齐抓共管,对排放不达标机械依法依规处理;三是完善社会公众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参与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平台,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范使用。
  《通告》强调,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农忙作业的农业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同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自施行之日起,违反规定及擅自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编辑:王傲冰

审核:贾   立